公有企业的责任划分如下:一是当地党委政府一把手负领导责任。
二是国资委、工信部、人民银行等各企业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控制企业,要负控制责任。
三是审计和纪律监察部门要负监督责任。
四是企业董事长负控制责任和管理责任,总经理及以下负管理责任。
总之,前三项是主要责任人,第四项是次要责任人,也是直接责任者。
公有企业的管理可以采用党委负责制,但这只是解决了上述第四项责任的部分工作,前三项也必须制度化。
公有企业还有一项监督就是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群众监督机制。
公有企业管理上也要加入员工参与管理的机制。
公有企业的人才机制要完全放开。
公有企业与私有企业比例关系也要科学化,公有企业的主体主导地位不能动摇,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而变化。对围猎、侵吞公有企业资产的违法行为要予以惩戒。
一句话,公有企业产权与运行的法制化势在必行,应该尽快出台《公有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