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听传新华社报道了桑兰案的进展,我下载了被告律师给桑兰律师的一封警告信,在信中,被告律师称桑兰没有证据支持其控告,必须立刻撤诉。
特别令人惊奇的是,桑兰指控被告诽谤一条非常具体,但现在莫虎称桑兰拿不出证据。在起诉书中,桑兰称被告在网上发表了(从英文翻译)“桑兰太懒,找不到工作“, ”桑兰太懒,可以自己小便,却不这么做..."等法官认为可能构成诽谤的言辞,如果说这些是桑兰编造,确实难以想象。但莫虎在给桑兰律师的信中写道
【我们已经不是在诉讼初期,取证阶段已经结束,而原告没有出示一份博客或者文件显示含有这些被指为诽谤的言论...】
莫虎结论,原告或者没有证据,或者指控是完全捏造。
莫虎的结论从法律角度看似乎过于草率。证明被告诽谤并不一定需要文件证据。完全可能发生被告发表了诽谤性内容并有很多人看到,但事后被告做了删除处理,而原告没有存档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证明看到过被告发表这样的文字,也完全构成证据。证人在哪?别的不说,海明应该就是证人。这个指控是他提出的,当时他正在网上为桑兰案混战,应该是看到了什么。另外,诽谤并不需要说得很明白,只要意思影射就可能构成毁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