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既是严谨的又是灵活的,广大新移民生活在美国,不能想当然。NN 网民从桑兰案中可能得到了一个错误概念,以为在联邦法院打官司争议额必须大于 $75000 美金 (“ the matter in controversy exceeds the sum or value of $75,000”) 。但广大网民似乎没有明白,桑兰案并不涉及联邦法,这种案子本来应该是在州法院打的。只是因为桑兰与被告们属于不同州,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法院也可以管辖(但争议金额必须大于7万5)。各位想一想,就应该明白金额固定的只有死合同之类的案子,对于任何 tort 来说,这个争议金额很容易可能超过7万5,比如诽谤该陪多少?可能是0,也可能是100万。 比如说, 违背 Lanham Act以及恶意诽谤需要作出的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就只能由陪审团定了。所以,这个争议额一般根本不是问题。 我在之前介绍过,侵犯版权属于联邦法 Copyright Act 的管辖范围,这类案子根本没有争议额的要求。Copyright 对美国的发展是如此重要,乃至美国的创始人们把它写入了美国宪法,由联邦政府统一保护。对于那些不懂知识产权概念的新移民来说,这一点值得注意。 中西部网客提出了一系列的质疑,还是老生常谈的概念错误。即使不去逻辑推理,举例就知道了。那个下载 20首 mp3的单身母亲为什么要陪上百万美金? 原告难道证明自己因为别人下载了20首歌就损失了上百万? 当然不是。其实,那位下载者最初可以交几千块钱就了事,但她不干,原告的 settlement offer 就失效了。最终她需要赔偿的叫做 statutory damage, 也就是法定赔偿。对于蓄意侵权来说,每次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为15万美金 。 原告可以在诉讼过程的任何时候选择索取实际赔偿+对方利润,或者法定赔偿。联邦版权法这样写道:【Statutory Damages. — (1) Except as provided by clause (2) of this subsection, the copyright owner may elect, at any time before final judgment is rendered, to recover... an award of statutory damages for all infringements involved in the action, with respect to any one work... in a sum of not less than $750 or more than $30,000 as the court considers just... (2) In a case where the copyright owner sustains the burden of proving, and the court finds, that infringement was committed willfully, the court in its discretion may increase the award of statutory damages to a sum of not more than $150,000.】 换言之,非蓄意侵权的最低赔偿是750, 最高 30,000。如果是蓄意侵权,则最高为15万,可以买2万包水饺了,一天吃一包,如果你不厌倦,可以吃55年 。估计如果你买这么多,还可以打折。骑自行车卖沙发如果每件利润100,那得卖1500件,自行车轮胎都会磨破、脸都会晒得脱皮。这就像一个一两重的iPhone 要800美金,一个几百斤的电冰箱可能也就这价-- 还 free delivery+free installation。由此可见,美国之所以科技发达、文化艺术事业兴旺是有原因的,那就是美国尊重知识、保护 发明创造 。在美国,价值的衡量不是看东西的重量或者你是否汗湿背心,而是知识、技术含量。 那么什么叫蓄意侵权呢? 这有两个要素,原告必须证明(1)被告侵权;(2)被告知道自己在侵权。 读者可能要说了,假如侵权者坚决撒谎,说自己就是不知道这侵权了,那你怎么办? 当然,这个判断最终是由陪审团做出,取决于陪审团是否相信被告。但是从法律上这个判断准则包括 “reckless disregard" 以及 ”willful blindness"。第九巡回法院写道:【要证明蓄意侵犯版权,原告必须证明(1)被告实际了解侵权活动;或者(2)被告的行为是源自对版权所有者权利的“鲁莽漠视”或者“蓄意无视”】(【To prove `willfulness' under the Copyright Act, the plaintiff must show (1) that the defendant was actually aware of the infringing activity, or (2) that the defendant's actions were the result of `reckless disregard' for, or `willful blindness' to, the copyright holder's rights'" 】)。 那些看多了电视、电影,以为美国法律空子好钻的应该明白一点,民事案件不像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而民事责任的证明标准是 "more probable than not" (可能大于不可能)。
在发现iMan的双层玻璃问题及解答是一本传热学教科书上的例题之后(见文末),我结论 其博文中 省略的计算公式与教科书上的完全相同,因此可以设定iMan抄袭成立。这是根据美国法律作出的法律判断。对此,iMan反问道:【老子的计算过程没有写出来,你怎么知道是跟它的一模一样? 即使是一模一样你怎么知道就是抄袭,而不是老子独立完成? 】 针对iMan的第一个问题,我回应到:iMan在博文中【省略的计算过程与课本上完全一致,没有第二种可能。】这是我的专业判断。对此,在一系列狡辩企图失败后,iMan最终不得不承认其省略的计算过程与教科书的例题完全一样。这在法律上叫做admission。至此,iMan的计算过程与教科书相同这一点被确认,不再是疑问。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即使iMan抄袭了,如果他矢口否认,坚称是独立完成,我们拿他怎么办? 按这个逻辑,任何抄袭者只要其抄袭过程没有被完整录像,他都可以一口咬定是独立创作。这个世界不是成了抄袭、盗版的天堂? 但美国法律没有这样的漏洞。根据美国法律,在没有抄袭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抄袭可以通过两点证明(1)access -- 也就是被告有足够机会接触原作品;(2)substantial similarity --- 也就是被告自称的作品与原作有相当的相似性。一旦这两点成立,法律就设定存在抄袭。但这并不是不给被告辩解的机会。"By establishing reasonable access and substantial similarity, a copyright plaintiff creates a presumption of copying. The burden shifts to the defendant to rebut that presumption through proof of independent creation." 也就是说给被告机会证明自己没抄。但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独立创作,那就是抄了。Access这一点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原作品的广为传播来证明 --- reasonable access can be shown ... by the plaintiff’s work being widely distributed (注一)。 具体到我们的情况,(1)传热学教科书在互联网上、图书馆里,widely disseminated,因此access要素成立;(2)iMan已经承认其计算过程与教科书相同,substantial similarity存在。依法可以设定iMan抄袭。 有个案子很类似。搜索 “Court Upholds Plagiarism Verdict vs. Michael Bolton” (法院维持Bolton抄袭的判决). 212 F.3d 477 (9th Cir. 2000),即可找到相关案例法。Bolton创作了一首歌,Love is a wonderful thing,被人指控抄袭了25年前一首歌,Bolton坚决否认听过那首老歌,坚决否认抄袭,但是那老歌曾经排名110,虽然不算有名,但也算是广为传播了(access),而Bolton的歌与老歌有类似之处 (substantial similarity)。Bolton被判赔偿500万。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iMan说【热阻不过就是是给传热系数的倒数取个名字而已。全世界算串联热阻总热阻的方法一共有几个?只要是用传热欧姆定律算串联热阻总热阻的就是抄袭?】 如果他试图根据merger doctrine进行辩护(注二),这是他自己的burden of proof,他必须陈述式地证明自己没抄,而我没有义务证明他没抄。问我是毫无意义的。 既然“热阻不过是给传热系数的倒数取个名字”,那根本不需要什么热阻。我的整个计算 纯粹是简单的初中物理与代数 ,之前根本不知道还有热阻这一说,这对没有抄袭的人来说是正常的思路。iMan的题目与教科书上的题目相同,他的计算与书上基于所谓热阻串联的计算一致,加上他自称熟悉传热学,抄袭相关教科书的presumption很难克服。 注一: Access may be shown by: that work . 注二:iMan虽然文化程度不高还喜欢耍花招,但有时候接受能力与反应还是较快的,知道计算方法赖不过去,就干脆认了,另寻出路,不像傻蛋之流纯粹比猪还蠢,说不出任何有脑子的东西。 附: http://www.zhenzhubay.com/zzw/upload/up/2/f3f4c47.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