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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再论贺梅法案与某些海外华人的丑陋
热度 4 岳东晓 2016-10-12 14:21
贺梅法案是美国田纳西州的蔡金良,联合当地议员 Hardaway (哈德威)等人提出的一个法案。其第三次文本修正称【AMENDMENT #3 adds a short title to this bill, the "Anna Mae He Act."】因此,英文名称是 “ ANNA MAE HE ACT ”。主要工作是 Hardaway议员以及蔡金良等人推动(注一)。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贺梅法案》有个链接: http://www.gqb.gov.cn/news/2007/0202/1/3866.shtml 。该网页上的时间是2007年2月2日,标题是 《护父母权利 贺梅法案将成美首部以华人命名法律》。原文作者是 青年周末的 陈万颖与司晨。 里面有张照片,下面标注是【蔡金良、哈德威、铁特在一个黑人酒吧讨论“贺梅法案” 】。文章结尾写道:【 贺梅案立法的事又提上了日程。。。 贺梅案取得全胜之后,由哈德威议员提出了一个众议院提案,序号为 HB0351 。。。 HB0351 法提案又叫贺梅法案(“ ANNA MAE HE ACT” ) 】(p.216)。书中还写道,2007年6月4日,田纳西众议院的投票结果是 54人支持,31人反对,4人弃权 (p.220)。关于立法程序,书中写到:【立法的过程是先需要众议员提出一个提案,先在专门的小组讨论,通 过之后,交众议院表决,如果通过,则送入参议院讨论表决,如果通过, 最后由州长签字生效。最后再编人成文法典。这个过程往往是漫长的。】(p.217) 书中对法案主旨的说明是 【 贺梅法案的基本精神就是贺梅案的判决结果:申请抚养权是维持亲子关系的尝试,而有尝试则不存在蓄意遗弃。 】(第217页)。对比 贺梅法案的内容 以及田纳西最高法院的判决,这个描述也非常准确。换言之,这个贺梅法案在某种意义上是试图把田纳西最高法院在 AMH 案中的判例法写入成文法,并没有增加很多新内容。 蔡金良能够说服当地议员提起这么一个以中国人命名的法案,而且顺利通过众议院投票,我认为已经是相当不错了。我多次赞扬蔡金良及哈德威的努力,多次希望他们成功。我在加州,没有亲自去参加相关立法活动,只能给他们支持,祝愿他们。我认为这种希望同胞成功的心态,才是正常的心态(注二)。蔡金良长期支持贺家,这种义举,当然不是像某些小人想象的那样是为了名利。蔡支持贺家的时候,案件遭到不断的挫折,他当然也无法预料所做的事情能够成功。蔡金良具备所谓的北大精神。恰恰是种种不公,坚定了他的社会责任感与匡扶正义的决心。 网上某些华人,如方舟子在 新语丝曾经的得力助手 、加拿大多伦多的杨文彬,极力贬低“贺梅法案”。当年,蔡金良在贺梅案主审法官 CHILDERS 的听证会上,义正辞严,怒斥裘得斯法官在贺梅案中不当,丝毫不惧遭到报复。而 多伦多杨文彬在加州法院看到日本法官立刻揭发抗日,卖身投靠的奸小之状可谓辱人践行,毫无人格 。且蔡金良算是某大型企业高中级主管,英文流利,贺梅法案好歹也是美国一个州层面的立法程序。多伦多杨文彬在北美混迹多年,英语基本不会,上法庭还得要翻译,纯粹属于底层流民,估计到市议会发飙都会因为不知他在发出什么怪声而轰出去。却还贬低人家贺梅法案! 注一: 我个人的 参与是在过程中写了一个建议书 。贺梅法案的细节,有兴趣的可联系蔡金良或者哈德威议员。 注二:参见《 贺梅法案获得众议院通过 》《 从排华法案到贺梅法案 》
个人分类: 贺梅案|18256 次阅读|9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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