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远洲矿业有限公司暨王中华先生:
我与宁夏远洲矿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9日签订了《承包合同书》,王中华先生作为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随后,我按合同约定将2300万元保证金汇入了王中华先生的账户。然而,由于贵方的原因导致所订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王中华先生于2012年5月29日代表贵司并以其个人名义向我出具了《承诺书》,承诺退款并赔偿损失。此后虽经我多次催促,但贵方至今未兑现付款承诺。
为此,我通过报刊通知:贵方务必于2014年12月30日前退还我缴纳的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张纪文
201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