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了《如何应对美国警察?》,感觉里面很多说法过于绝对。首先,里面提到的第四、第五修正案等权利只适用于刑事案,这一点是需要注意的。即使在刑事案中,事情也远远没有这么简单。
比如说,如果由于交通违规被警察叫停,警察是否有权搜查车辆呢?这个情况与进入住房搜查是不同的。警察一般可以在车内乘客身体附件搜查(怕有武器),但不能搜查车后的行李箱。如果你强烈反抗,警察就可以动武了。总的来说,遇到带枪的,你最好少做对抗举动,免得吃眼前亏。如果警察的证据是非法获得,你之后可以要求排除。不是说你必须反对才保留相关权利。
另外,警察问问题,沉默并不见得是永远是最佳选择。选择沉默要看时机。时机不对,沉默等于认罪。People v. Tom, 331 P. 3d 303 - Cal: Supreme Court 2014 一案我在杨文彬诽谤案中提到过的。不否认等于承认。这个案子里,被告发生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撞死一名华人。警察到场后,立刻对其进行了讯问,并用警车带到警局。这位肇事者一声不吭。审判时,他此时的沉默被作为有罪恶感的证据。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在某些情况下,
使用被告在被捕后但在给米兰达警告之前的沉默作为证据与美国宪法不相矛盾 ("use of a defendant's postarrest, pre-Miranda silence is not barred by the Fifth Amendment“)。相关论证参见判决书。
这个案子有趣的一点在于,其反对意见是一位华人法官写的。他开场就说:“看过犯罪电视剧的都知道,被捕的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As anyone who has ever watched a crime drama on television knows, a suspect who is placed under arrest "has a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any statement he does make may be used as evidence against him...." )。
但显然在加州,这个规则不是那么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