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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普法:加州的个人税表特权

热度 5已有 4339 次阅读2016-2-6 06:03 |个人分类:法律|系统分类:法律| 特权

最近因为一个民事案子,我去了一趟法院。被告是公司。我与被告都递交了请求法庭命令对方交出证据并且予以制裁的动议。在美国法院,一般动议的程序是:(1)动议方递交动议;(2)对方递交反对书;(3)动议方对反对书回应。然后双方可以口头辩论。回应中只能就原动议提出的论点以及反对意见中的论点进行辩论,不能引入新议题,否则岂不是没玩没了了? 结果是,法院完全批准了我的动议,制裁对方。而对方提出的要求基本上被拒绝,唯一被采纳的是对方在回应 (REPLY)中提出的两点新观点--我没有机会反对。被告的这种做法是不合规则的,不过因为我事先没有料到,都没有及时看他们的回应文件(反正想着也没有再书面反对的机会),也就没有反应。

我的动议暂不多说。对方的动议提出的一个问题有一定的普法意义。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在取证中提出要我交出过去10年的联邦与州税报税表。对这个要求,我当然表示反对。但最有力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加州的案例以及相关法规,加州人民享受一项特权,叫做“税表特权” 。这个税表特权虽然不像“律师-客户”特权那么强,但也是相当强了。除非是报税人放弃了这项特权,法院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是不能强迫报税人交出税表的。对方当然知道我会引用这项特权,于是在他们的动议中引用了一个案例。这个案例中,一位女士称会计师帮她处理税务搞错,导致损失,法院裁决因为其所控内容就是税表内容,相当于隐性放弃了税表特权。

我的对手找到这个案例断章取义,挑出几个字企图混淆,说根据此案例,我也放弃了特权。在反对书中,我简单描述了那个案子,指出我这里的情况跟那个案子当然不同。我论述到:“与该案例不同,被告们在此提到的表不是税表,而是原告填的其他表。与该案例不同,原告没有说被告帮原告填了税表导致损失,双方也没有把原告的税表内容作为议题。被告们试图将这个案子中的各种表格与案例中的税表等同是误导性的。”  被告对我的反对又进行了回应(违规加入新内容)。对此争议,法官判决到:“本案明明与案例可以区分... 这里,显然的对比是,原告没有说被告参与了他的报税或者增加他的税务负担而受损。。。原告没有隐性放弃他的税表特权”。

听证出来,我对对方律师友好地说道,“今后双方还是少争执、多合作吧。”  

这一轮交锋,对手是有200多律师的事务所合伙人,评为所谓超级律师之星(根据其网站介绍),气冲斗牛,递交了数百页文件,文件中口气相当强横,结果铩羽而归,被我动议制裁 (sanction)。可见,在美国,法院终究还是讲理的地方,一个公正、无偏见的法官会依据法律的精神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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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 个评论)

回复 漠孤烟 2016-2-6 10:58
如果按联邦法被税务局告偷漏税,不知税表特权是否有效。
回复 中西部网客 2016-2-6 13:36
这个好象简单反对就可,除非被定罪有punitive damage, 否则不必交报税单,财务证明等。不过各个州可能有所不同。
回复 岳东晓 2016-2-7 05:37
漠孤烟: 如果按联邦法被税务局告偷漏税,不知税表特权是否有效。
那个情况下,税单内容与案件有关,当然就不在保护之列了。
回复 岳东晓 2016-2-7 05:40
中西部网客: 这个好象简单反对就可,除非被定罪有punitive damage, 否则不必交报税单,财务证明等。不过各个州可能有所不同。
加州这个特权是案例法确立的。不知其他州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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