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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打草惊蛇的成功运用

已有 5084 次阅读2015-10-13 04:21 |个人分类:法律|系统分类:网络与法律| process, server, 挂号信, 第一时间, 电话

杨文彬在科学网对某教授进行多次人身威胁之后,我曾试图打电话与他沟通未果,很快地,他换了电话号码。6月10,针对杨文彬的诽谤案启动之后,原告的process server 对被告杨文彬进行了艰苦卓绝的送达努力。process server 确认网上公开的地址是杨文彬的 residence ,其 driveway 上停的车是注册在他家名下,晚上屋内有灯,就是无人应答。挂号信发去,邮局多次通知,也无人领取。

加州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必须在起诉三年之内将传票送达 (“The summons and complaint shall be served upon a defendant within three years after the action is commenced against the defendant.”),否则法院可能 dismiss without prejudice。逃避传票是很容易做到的,process server 前来敲门,你不开门即可,他不能破门而入。如果 process server 等在外面,你如果拔腿就跑,他也不能追上把文件塞在你手里。

7月22日,我向法院递交了一份 process server  签署的宣誓作证,里面列举了所有传票送达失败的经历,包括挂号信被拒收。

因为我早在起诉的第一时间就公开了起诉这一事实,杨文彬当然已经有了准备。有人可能认为,你这么做岂不是打草惊蛇? 要是不声不响,把传票送过去,被告毫无准备,岂不好得多?

道理是这么讲。不过,我一向奉行明人不做暗事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作奸犯科的被告心虚逃窜,正是对法律的畏惧。但如果被告进行长期的地道战,我一时也没有良策。如何把打地洞的薰出来? 在此之前,我已经先期进行了法教,列举了联邦法院EMAIL传票的种种案例,这就有了足够的法制教育准备。

8月6日,我递交了EMAIL传票有效动议,该动议力陈传统传票方式之无效,列举了多个联邦法院的案例。我之所以选择此时递交动议而不是更早,是因为记录显示 7月8日杨文彬看到了电子传票。如果电子传票被确认有效,我的动议时间正是30天快要过期之日。之前,我已经在网上已经警告杨文彬,逾期不回应,原告可以要求缺席判决。这个动议于8月6日凌晨发给了杨文彬,并且于6日下午在网上公布,唯恐杨某不知。

杨文彬很快传了一份文件给我,说要QUASH SERVICE OF SUMMONS。犹抱琵琶半遮面地,终于现身了。8月10日,他修改了相关文件,正式递交给了法院。其后的事情成为历史。法院指令按 CCP 415.40 发出传票,同时还给杨按他提供的地址寄去法庭命令 。如果杨文彬再次拒收,问题就来了。

这个EMAIL传票动议起到的什么作用呢? 

10月8日的电话会议中,我对杨文彬说,你已经承认收到根据法院指令发出的传票,还争什么呢? 传票问题上给足了你 due process,你 have been properly served,下面是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了。美国法治之地,岂容躲在计算机后为非作歹?

注:杨文彬在法院10月1日最终作出否决EMAIL送达传票之后还向法院递交了一份反对 EMAIL 传票的文件  --- 因为法院决定没有及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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