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由于收集证据的需要,常去翰山网看看,所以还读了上面一些内容。不禁感叹,翰山网也还是有人才的。其中马力是突出的典型。说句实话,翰山本人其实也还算可以,虽然在科技方面水平相对差点、个性有些缺点,但还能写点像样的东西,前后基本能保持逻辑性,我看比 iMan 以骂街为主的智力、层次、素质、逻辑能力还是高不少。毕竟翰山也是正规美国大学的博士嘛。不幸的是,翰山在某些时候被 iMan 玩弄于鼓掌,就像这个加州传票,iMan 是连哄带威胁教唆翰山不理睬,iMan 对翰山的心理攻势应该是起了作用的。
有人提到 Konig v. WordPress.com, 112 A.D.3d 936 (2d Dep't 2013) 。一个纽约的案子,原告起诉匿名用户诽谤,要求发传票给WordPress.com 索取某匿名用户的信息,该匿名用户蒙面反对 (QUASH)。最后法院在审查了指控诽谤的相关言论之后,发现从法律上不构成诽谤,QUASH了传票。
马力对相关案例的评论是:【美国法律保护匿名(有条件的。曾有要求媒体交出新闻来源的法庭命令),但不保护对个人的诽谤。。。。在Konig v. WordPress.com一案中,上级法院推翻原判要求网站提供匿名Q-Tip真实身份,因为对“被告Q-Tip的诽谤指控不足,所指控的诽谤性言论不构成诽谤。” 而不是作者暗示的无条件“保护匿名”。】 这个评论相当精辟,说明马力具有较高的阅读理解与分析能力。下面我再详细说明一下。
Konig案子的结果是匿名被告成功QUASH传票。而要成功QUASH,需要全部满足三个条件:(1)被传网站通知匿名用户,给其机会QUASH;(2)匿名被告蒙面要求QUASH;而且(3)法院裁决指控诽谤的内容不构成诽谤而QUASH传票。这三个条件必须全部按顺序满足。(当然网站也可以自己请律师出面去QUASH,但一般网站是不会去花这个资源的。这个可能性就不讨论了。)
第一道门槛是网站要通知匿名被告并给其时间反应。须知,美国法院给网站的传票就是命令,除非法院收回,这个命令是不能违抗的。网站并没有义务一定要通知匿名用户,而是可以直接交出用户信息。如果不通知用户,用户可能都不知道传票的存在,也不会去反对。
第二,即使网站通知了匿名用户,如果匿名用户不要求QUASH,法庭没有说网站可以不交出信息,那么网站必须执行传票。关于这一点,在珍珠湾的 Privacy Policy 里就写了,珍珠湾收到传票会通知用户,并写道【如何在匿名情况下QUASH传票,建议咨询律师】。
最后一道坎,是法院必须从对原告最有利的角度看起诉书,并且裁定不构成诽谤。这一点就取决于相关事实了,被告到底发表了什么言论,这些言论是否构成诽谤。Konig 案中法院看了起诉书,觉得其中言论不构成诽谤,于是QUASH传票。反过来,如果法院看了起诉书,觉得里面的话可能构成诽谤,网站就必须交出信息。
什么样的言论可能构成诽谤呢? 海明说桑兰欠房租不交、偷了钥匙,这就被联邦法院定为可能构成诽谤。参见 博文《海明涉嫌诽谤桑兰的语句》。假如当初海明、桑兰发生房租纠纷,你匿名跟着说“桑兰欠租偷钥匙”,那么桑兰完全可以要求调出你的身份,让你在法庭上成为海明的战友 -- 因为这一言论根据美国联邦法院的分析,可能构成诽谤。不过,时至今日,当年那些可能诽谤的豇豆们也不必担心了 -- 诽谤的追诉期一般只有一年。
须知,诽谤、战斗语言等等不属于 protected speech (被保护言论),与言论自由毫无关系。即使是匿名,也要老老实实做守法公民、说话负责,而不是以为匿名就暴露出刁民气息,这才是作为法治社会文明人应该懂得的道理。
从 Konig案 得出的正确结论是:即使你是匿名,如果你的言论可能构成诽谤,你就是花钱请律师抵挡,想保持匿名也是不可能的。而且匿名诽谤被揪出,估计会给陪审团一个躲在阴暗处满嘴垃圾的印象。
NN的同学们要向马力学习啊。